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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服务时,要同意Wide Mobile的使用条款。

[必须同意] Wide Mobile使用条款

第一章總則

第1條 (目的)

本條款旨在規定企業與客戶在使用股份有限公司寬體移動(以下簡稱公司)提供的互聯網相關服務(指可利用公司提供的所有服務)方面的權利、義務及責任事項、服務使用條件及程序等。


第2條(條款的效力及變更)

① 本條款內容在服務畫面上公佈或以其他方式向顧客公示,同意該條款的顧客使用服務後生效。
② 公司將本條款內容及公司名稱、營業場所所在地、代表人姓名、營業執照號、聯繫方式(電話、傳真、電子郵箱等)等張貼在服務首頁,讓客戶瞭解。
③ 本條款在公司認爲有必要時,可以在大韓民國法令範圍內修改,公司修改條款時,將明示適用預定日期及修改理由,與現行條款一起,在服務初始畫面中,從適用預定日期7天前開始公告。 但是,如果變更條款內容不利於顧客,除了至少提前30天以上通知外,還將通過發送電子郵件等電子手段另行通知。 但是,僅限於因未記載顧客的聯繫方式、變更後未修改等原因難以個別通知的情況,通過本項公告視爲個別通知。
④ 客戶有權不同意修改後的條款,不同意修改後的條款時,可以解除使用合同。 客戶對公司前款附帶條款的不利變更,在擬適用前未向公司表明不同意意向或未解除使用合同的,視爲批准變更後的條款。
⑤ 公司對個別服務可另設使用條款及規定、詳細使用指南等,如果相關內容與本條款相牴觸,則優先適用個別服務條款。


第3條(條款外準則)

本條款以韓語爲正本。 本條款中未明示的事項遵循《電氣通信基本法》、《電氣通信事業法》及《電子交易基本法》、《電子商務等消費者保護相關法律》等相關法令或相關規定。


第4條 (術語定義)

① 本條款所用術語的定義如下。
1. 服務:公司向用戶或顧客提供電腦、便攜式終端等各種有線或無線設備或程序的所有服務
2. 網站:提供服務的基於Web的有線和無線主頁
3. 經營者:爲全面管理和順利運營服務,公司選定的人
4. SMS認證:通過移動電話發送SMS隨機數,讓顧客在網站上登記相應號碼,確認使用申請人和移動電話持有者是同一人的程序。
5. 帖子:指"顧客"使用"服務"時,在"網站"上發佈的符號、文字、語音形式的文字、照片、視頻以及各種文件和鏈接等。
6. 顧客:指登錄公司提供的網站,同意本條款和個人信息處理方針並使用該服務的"會員/非會員"。
② 本條款中未定義的術語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2章 服務使用合同及顧客管理

第5條(使用合同的成立、使用申請及同意)

使用合同是使用服務的人同意條款內容後,公司同意服務使用申請等而簽訂的。


第6條(對使用申請的承諾的限制)

① 公司對符合下列各項的申請可以限制批准,直到該理由解除爲止,保留批准或同意後也可以解除使用合同。
1. 技術上無法提供服務時
2.非實名、使用他人名義等用戶註冊時虛假申請時
3. 漏報或誤報用戶登記事項申請時
4. 以妨礙或阻礙社會安寧秩序或美風良俗爲目的申請時
5. 服務使用目的或使用行爲違反法令或有可能侵害第三方權利時
6. 利用惡性程序或漏洞或惡意利用系統漏洞等不正當方法用於服務時
7.其他不符合公司規定的使用申請條件,認爲繼續提供服務明顯不合適的。
8. 諮詢客服中心時,1年內進行2次以上惡言、辱罵、性騷擾及網絡傳播威脅時


第三章 服務使用的一般事項

第7條(開始使用服務)

① 公司從同意客戶使用申請開始提供服務。 但是,對於部分服務(租賃),從指定日期開始提供服務。
② 因企業業務或技術故障無法開展服務的,在官網公示或通過電子郵件或電話(通話或短信)通知客戶。
③ 爲提供特定服務,公司可要求辦理單獨或追加的入會手續,使用此類特定服務時,其網站或服務的使用條款、規定或細則等均優先於本條款適用。

第8條(服務的使用時間)

① 服務使用原則上全年無休,每天24小時,除非公司業務或技術上有特殊影響。 但是,由於公司業務或技術上的原因,服務可能會暫時停止,另外,以運營爲目的,公司規定的期間內服務可能會暫時停止。 本案企業應提前或事後予以公告。
② 企業可將服務劃分爲一定範圍,每個範圍分別確定可用日期或時間,本案將在網站上公佈。

第9條(租賃服務使用期限)

① 服務使用期限適用於公司提供的所有租賃服務(漫遊終端等),自出租之日起至歸還之日止。
② 延長租賃服務使用期限時,顧客必須事先聯繫總公司,在沒有事先聯繫的情況下延長使用期限時,顧客有義務繳納因終端機返還延遲而產生的費用,總公司可根據情況中斷服務。
③ 對於延遲返還租賃終端,企業可以在延遲返還期間計算相當於通常一天租金2倍的金額,並追加收費。
④ 顧客在沒有事先聯繫的情況下,在預定返還日期未返還租賃終端機時,作爲第11條使用費、第13條終端機丟失、被盜及破損相關規定的"終端機丟失的情況"適用。
⑤ 即使將租賃終端機丟失、被盜、破損、其他終端機無法再租賃的狀態返還,也適用"終端機丟失的情況"

第10條 (使用費)

① 服務使用費根據顧客使用的服務,以日租金收費。
② 延長租賃期限的額外租金,按首次預約時的費用計算。
③ 服務費是包含增值稅的金額。
④ 顧客在申請服務時,需出示信用卡作爲保證金,以下情況,告知內容及協商後用提示卡另行結算費用。
()) 顧客回國後超過一定期限後出現結算明細時
()) 未繳納現有使用款時
()) 終端機丟失、被盜或破損時
()) 未返還終端機時
⑤ 第十條第四款目的,申請人的擔保人登記並簽署信用卡的,意味着其擔保人對相應服務使用費承擔全部法律責任,第十一條第四款(ㄱ)、(),)、(),)、(ㄷ)、())、(ㄹ)、( ()、(의)的,其結算行爲用申請書中記載的擔保人信用卡進行。
⑥ 使用費用的詳細明細表必須按照公司規定的另外的閱覽申請書格式填寫並提交才能提供,只能查詢結算明細發生之日起3個月以內的明細。
⑦ 即使Wi-Fi盒飯的數據使用量無限制,爲了保障和保護多數顧客的使用,如果數據使用量過多,通信也會受到限制。
⑧ 因自然災害導致飛機停飛等原因取消預約時,不會發生違約金。
⑨ 服務使用的退款規定如下。
()) 租賃第一天使用時,因"連接狀態/體感速度"的期待下降,向總公司要求立即取消使用時,可從申請日起退款。 (但是,受理取消申請後發生使用量時,將按照相應使用日期排除在退款之外。 使用量標準爲每天100MB以上。)
()) 租賃第一天以後在使用過程中,因"連接狀態/體感速度"的期待下降而向總公司要求取消使用的情況也可以根據上述退款規定進行退款,但如果超過總租賃日標準1/2以上的租賃期限,則考慮使用地區的網絡狀態,因此排除在退款對象之外。
()) 根據退款確認使用明細,終端機返還完成後至少需要1個月左右。
(r) 因庫存不足而難以租賃終端機時,在預約受理的1~2天(以營業日爲準)內,通過客服中心諮詢員取消或退還已結算的租金。
()) 因比預約受理的日程更早的回國,不能部分退款。
(b) 用戶可以在預定的領取當天之前要求申請預約的終端機租賃及相關服務的變更或取消。
(s) 用戶要求在領取日前取消預約的,公司將全額退還預付租金。
(o) 即使沒有實際送達終端機,在領取日以後視爲簽訂了合同,也不進行取消和退款程序。

第11條 (終端機的使用及管理)

① 客戶有義務以租賃終端時的狀態進行保管和使用。
② 顧客隨意操作終端機而發生的終端機異常及問題,由顧客負責。
③ 返還終端機時,如涉及客戶個人物品,由客戶負責,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12條(終端機的丟失、被盜及破損)

① 終端、附加設備丟失、被盜、損壞時,客戶應按附表規定金額賠償。
② 公司正在運營與終端機和附加設備丟失、被盜及破損相關的賠償金減額制度(安心計劃)。 根據加入與否,賠償金內容會有所不同,對此的不利由顧客承擔。
③ 在使用期間因任何原因導致終端機或附加設備丟失或損壞時,客戶應立即與公司聯繫,未採取措施造成的損失由客戶承擔。
④ 丟失費及破損/浸水費與使用費無關,回國後告知內容及協商後另行結算費用。

* 物品/损失成本/保险范围(70% 折扣)
Wi-Fi 套装 / 160,000 / 48,000
USIM / 10,000 / 3,000
LCD 损坏 / 50,000 / 15,000
充电器 / 4,000 / 1,200
电池 / 15,000 / 4,500
邮袋 / 8,000 / 1,500
电池盖 / 15,000 / 4,500
多适配器 / 5,000 / 1,500
辅助电池 / 15,000 / 4,500
电缆 / 1,000 / 300
辅助电池电缆 (3in1) / 2,000 / 600
Wi-Fi 终端本体 / 150,000 / 45,000
Wi-Fi终端破损/漏水/ 120,000 / 36,000
辅助电池损坏/浇水/ 10,000 / 3,000
大容量辅助电池损坏/浇水/ 35,000 / 10,500

第13條(服務的變更、中止及取消)

① 公司以提高向顧客提供的服務爲內容時,無需另行通知即可變更現有服務的全部或部分內容。
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限制或者終止全部或部分服務。
1. 發生電腦等信息通信設備的維修檢查更換及故障、通信中斷等事由時
2. 因維修服務設備等工程而不得已時
3. 服務升級及網站維護等需要時
4.停電、各種設備故障或使用量暴增等影響正常服務使用時
5. 顧客妨礙公司營業活動時
6. 與服務提供商終止合同等因公司各種原因無法維持服務時
七、其他發生自然災害、國家緊急狀態等不可抗拒的事由時
③ 本條第二款規定服務中斷時,以公司規定的方式通知用戶。 但是,因公司無法控制的原因導致服務中斷(運營者無故意或過失的磁盤障礙、系統障礙等)而無法事先通知時,則不按此執行。
④ 公司原則上不賠償因本條第二款事由暫停提供服務而給用戶或第三方造成的損失。 但是,如果公司故意或嚴重過失,則不會這樣做。
⑤ 如果任意操作顧客租賃的終端機的各種設置等,可能會停止使用,由此產生的責任在於顧客。
⑥ 結算完畢時,也會根據顧客要求的日程終端機庫存情況被取消。

第14條(信息的提供、廣告的刊登及超鏈接)

① 關於服務的運營,公司可以在網站、服務畫面、SMS、電子郵件等上發佈適當或有可能被利用的廣告等,顧客可以通過規定的程序有限制地拒絕。
② 客戶利用服務上刊登的廣告或通過服務參與廣告商的促銷活動等方式進行通信或交易,完全是客戶與廣告商之間的問題。 如果客戶和廣告主之間發生問題,客戶和廣告主必須親自解決,對此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
③ 公司對通過超鏈接等連接的網站獨自提供的財物服務與用戶進行的交易不承擔保證責任。
④ 除根據相關法律對交易相關信息及客戶諮詢等的答覆等外,客戶可以隨時拒絕接收提供信息的電子郵件。 但是,拒絕接收時,已經發送的電子郵件可能不會因技術原因而中斷髮送。
⑤ 客戶不得對公司提供的橫幅廣告進行任意刪除、誹謗或其他妨礙橫幅廣告的行爲。

第15條(刪除帖子或內容)

① 如果公司認爲顧客發佈或傳達的服務內所有內容都屬於下列各項情況,則無需事先通知即可刪除,公司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
1. 未經公司事先批准,擅自複製、流通利用利用公司服務信息獲得的信息,或者用於商業用途時。
2.誹謗公司、其他客戶或第三方或因中傷他人名譽的內容
3.發佈、發佈淫穢信息或者鏈接(鏈接)淫穢網站。
4.散佈違反公共秩序和美風良俗內容的信息、文章、圖形等時
5. 被認定爲與犯罪行爲相關的內容時
六、侵犯企業著作權、第三方著作權等其他權利的內容。
7. 導致與服務相關的設備故障或信息等的破壞及混亂的內容或登記或散佈電腦病毒感染資料時
8. 除公司正式認可的情況外,利用服務銷售商品的營業活動及黑客、通過廣告獲得收益、通過淫穢網站進行商業行爲、非法發佈商用軟件的情況
9. 發佈、刊登、以電子郵件或以下限的方式發送或公開無權依法、合同或授權發送的內容時。
10. 與公司提供的服務無關的內容
十一、發佈非必要、未經批准的廣告、宣傳品。
十二、其他認爲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指令等規定者。
② 公司可另行制定並實施與帖子相關的詳細使用指南,客戶應根據指南登記或刪除各種帖子。
第十六條 (帖子的版權)

① 由企業編寫並在網站或服務上發佈的著作的著作權歸企業所有。 但是,顧客發佈的著作及根據合作合同提供的著作等除外。
② 客戶在服務內發佈公告的權利和責任在於客戶,公司有權在服務內發佈。 同時,未經發布該帖子的顧客同意,公司不得將帖子用於其他目的。
③ 即使顧客在服務內張貼的帖子侵犯他人的著作權、其他權利,公司也不承擔民事、刑事責任。 如果客戶以侵犯他人著作權和其他權利爲由,被他人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等異議,客戶應努力免除公司的責任,客戶應承擔由此給公司造成的所有損失。
④ 顧客不得以營利爲目的利用服務獲得的信息進行加工、銷售等服務中登載的資料或讓第三者使用,對帖子的著作權侵害將適用相關法律。

第17條(禁止轉售服務)

出於商業目的,不得複製、複製、銷售、倒賣、利用本服務本身、服務使用或服務內容的一部分或全部。

第18條 (贈品)

① 公司可暫時或持續爲顧客舉辦贈品、積分等活動,並可根據活動進行方式向被選定的顧客(受益者或中獎者)提供公司規定的現金、商品、積分等(以下簡稱"贈品等")。
② 支付本條第1款規定的贈品等時,產生的濟稅公共費用和匯款手續費等各項費用應由中獎顧客承擔。 但企業另行通知其細則等情形的,從其規定條件。
③ 根據活動方法,對被選爲受益者或中獎者的顧客,按公司規定的方法支付實質性的支付方式,公司得到顧客的同意後,根據公司的情況,可以變更公司事先規定的贈品等內容及方法等提供。
④ 被選定爲受惠者或中獎者的顧客在確定選定後,即使超過公司規定的一定時間,也不領取贈品等或配送後因地址不明等原因被退回時,可以認定爲放棄領取贈品等,取消支付等。
⑤ 如果被選定爲受惠者或中獎者的顧客個人信息被查明是虛假的,或者該顧客沒有遵守相關細則,公司可以取消贈品等支付。

第19條 積分(使用券)

① 公司可以發行"使用券",確定其使用對象、使用方法、使用期限、折扣金額等,以便顧客在預約"WiFi便當"商品時能夠作爲結算手段使用。 "使用券"的種類或內容可能因公司的政策而異。
② "使用券"分爲"期間券"、"金額券"、"折扣券",各種類如下。
- "期間券"是租賃"Wi-Fi便當"商品時,與使用券相匹配的商品在租賃期間內,可以享受與期間券中明示的"日程"相應金額折扣的優惠券(使用券適用日大於預約日程時,對剩餘認證的使用券不予返還)。
- "金額券"是除"便當Talk"以外(購買便當時適用)的"Wi-Fi便當"商品租賃金額中,按照"金額券"中明示的"金額"享受結算金額折扣的優惠券。(使用券金額大於結算金額時,差額也不能退款。)
- "打折券"是除"盒飯Talk"外(購買盒飯時適用)的"Wi-Fi盒飯"商品租賃金額中"打折券"中明示的"%"的最終結算金額的優惠券。
③ 適用"使用券"時,按照"Wi-Fi便當使用券">"Wi-Fi便當金額券/折扣券"的順序適用"WiFi便當使用券"
④ "使用券"的基本有效期爲自支付日起3年,超過3年自動失效。 (贈品及促銷活動發放的使用券,根據該使用券的有效期爲準)
⑤ 企業將"使用券"的使用對象、使用方法、使用期限、折扣金額等單獨標註或通知網站。
⑥ "使用券"不能退還現金,"使用券"使用完畢或過期使用券無法恢復。 核發的"使用券"不得與第三方有償交易或兌現。
⑦ 如果用戶以不正當的目的或用途使用已發放的使用權,公司可能會剝奪"使用權"。
⑧ 對於因公司計算機故障或其他原因非正常支付的使用權,公司可採取刪除相關使用權或恢復原狀等必要措施。

第20條 (亮點)

① (不可轉換合作公司積分與服務連接)
本公司與合作公司向各公司現有會員個別提供或提供的現有會員積分或積分與本盒飯積分服務無關。 因此,與盒飯積分無關,顧客作爲合作公司的現有會員或購物中心會員,所擁有的積分或積分可以根據各公司另行規定的政策使用。


第四章 合同當事人的義務


第21條 (公司的義務)

① 公司未經本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分發有關提供服務所瞭解的客戶個人信息。 但是,根據相關法令,以調查爲目的,從相關機關得到要求的情況或廣播通信審議委員會提出要求的情況等,根據法律規定的合法程序的情況除外。
② 在第1款的範圍內,公司可以製作與業務相關的全部或部分個人信息的統計資料,並將其用於提供服務相關的業務,併爲此向顧客的電腦傳送cookie。 在這種情況下,客戶可以更改拒絕接收曲奇或用於警告接收曲奇的計算機瀏覽器的設置,因更改曲奇設置而改變服務使用是客戶的責任。
③ 公司接到與服務相關的顧客投訴時,應迅速處理,如果難以迅速處理,則通過電子郵件或電話等通知該顧客其原因和處理日程。
④ 因公司提供的服務給顧客造成損失時,僅限於因公司故意或嚴重過失造成這種損失時,由公司承擔責任,其責任範圍通常僅限於損失。
⑤ 公司遵守信息通信網使用促進及信息保護相關法律、通信祕密保護法、電信事業法等服務運營、維護相關法律法規。
第22條 (顧客的義務)

① 客戶在使用服務時不得有下列各項行爲。
1. 申請使用或者變更時填寫虛假信息或者盜用、冒用、冒用其他客戶ID、密碼的行爲
二、未經公司事先同意,擅自複製、流轉利用公司服務信息獲取的信息,或者用於商業用途的行爲。
損害他人名譽或者損害他人利益的行爲
4.在公告欄等上登載淫穢物或連接(鏈接)淫穢網站的行爲
五、侵犯企業著作權、第三方著作權等其他權利的行爲。
6.向他人散佈違反公共秩序和美風良俗內容的信息、文章、圖形、聲音等行爲。
7. 登記或散佈導致服務相關設備故障或信息等破壞及混亂的電腦病毒感染資料的行爲 - 故意妨礙服務運營或違反接收者明示的拒絕接收信息及傳送廣告性信息的行爲
8. 僞裝成他人的行爲和虛假明示與他人關係的行爲
9. 收集、儲存、公開其他顧客個人信息的行爲
10、以給自己或他人帶來財產上的利益或給他人造成損害爲目的,傳播虛假信息的行爲
11. 賭錢賭博或賭博行爲
介紹墮落行爲或傳播傳播淫穢信息的行爲。
13. 使羞恥心、厭惡感或恐懼心的話語、音響、文字、視頻或影像不斷到達對方,妨礙對方日常生活的行爲 - 變更服務上發佈的信息的行爲
14. 根據相關法律禁止傳送或發佈的信息(包括計算機程序)的傳送或發佈行爲
十五、冒充、冒充公司員工、經營者,或者冒充他人名義發文、發郵件。
十六、發佈以干擾、破壞計算機軟件、硬件、電信設備正常運轉爲目的研製的軟件病毒,以及其他含有計算機代碼、文件、程序的材料,或者通過電子郵件發送的行爲。
17. 跟蹤騷擾(stalking)等欺負其他顧客的行爲
18. 利用網站購買的商品勞務等的貨款、其他與網站使用相關的顧客承擔的債務未按期支付的行爲
19. 妨礙他人使用網站或盜用其信息等威脅電子交易秩序的行爲
20. 其他非法或不當行爲
① 客戶應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本條款規定、使用指南和服務上公告的注意事項、公司通知的事項等,不得有其他妨礙公司業務的行爲。
② 客戶不得從事利用服務銷售商品的經營活動,特別是不得從事黑客、廣告獲利、通過淫穢網站進行商業行爲、非法發佈商業軟件等。 違反本規定發生的經營活動後果及損失、相關機構拘留等法律措施,公司不承擔責任,客戶對上述行爲承擔損害賠償義務。
③ 客戶應對系統故障造成的損壞,應準備網頁刊登材料、電子郵件等重要資料的複製件,通過定期更新和檢查殺毒軟件,預防病毒等有害環境的暴露,對於懈怠造成的損失,公司不負責。
④ 顧客應遵守信息通信網利用促進及信息保護等相關法律規定的廣告性信息傳送時的義務事項。
⑤ 顧客承擔因傳送非法垃圾郵件而產生的所有民事、刑事責任。

第23條 (對顧客的通知)

① "公司"可以利用"客戶"向"公司"提交的電子郵件地址或SMS等其他通信手段通知"客戶"。 "客戶"錯誤提交電子郵件地址或電話號碼等信息導致無法通知時,"公司"視爲發送"客戶"提交的信息時已到達"客戶"。
② 對於全部"客戶"和不特定多數"客戶"的通知,"公司"可通過在"公司"公告欄上發佈來代替個別通知。
第24條 (個人信息的保護)

"公司"根據"信息通信網利用促進及信息保護等相關法律/施行令/施行規則"等相關法令規定,努力保護包括"顧客"登記信息在內的"顧客"個人信息。 對於"顧客"的個人信息保護及使用,適用相關法令及"公司"的個人信息處理方針。 但是,在"公司"的官方網站以外的網頁上鍊接的網站不適用"公司"的個人信息處理方針。 此外,"公司"對因"客戶"的歸責事由而泄露的信息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25條 (個人信息的委託)

"公司"原則上自行履行收集到的個人信息處理及管理等業務(以下簡稱"業務"),但必要時可將部分或全部業務委託給"公司"選定的"公司" 對於"客戶"的個人信息委託,適用"公司"的個人信息處理方針。

第二十六條 (禁止轉讓)

"顧客"不得將服務的使用權限、其他使用合同地位轉讓給他人、贈與、銷售、提供擔保等處分行爲,包括對帖子的著作權在內的所有權利及責任都歸發佈者所有。

第27條(資料的保存)

① 公司將客戶繳費明細保存至繳費完成後6個月。 但是,根據電子商務法關於貨款結算及財物等供應的法律法規,最多可保存5年。
② 因公司內部數據庫中保存的資料與權利要求書數據庫中保存的資料記載內容不同,公司要求顧客確認資料記載內容時,顧客應予以迴應。
③ 顧客通過電子郵件要求追加費用明細表時,從最近申請日起提供6個月。


第5章 解除合同及限制使用


第28條(信用信息查詢及債券的轉讓)

① 從所有終端租賃到收費結束,企業可要求查詢用戶及擔保人金融信用信息。
② 公司爲便於客戶追討服務使用款,可向第三方債權追討機構轉讓有關本服務使用款的債權。

第6章 委託賠償損失及費用回收

第29條 (損害賠償)

① 客戶違反本條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違反本條款的客戶應當賠償公司發生的一切損失。
② 公司對服務費免費的服務使用給用戶造成的損失不承擔任何責任。 收費服務的情況按照各服務的使用條款執行。
③ 因顧客在使用服務時進行的非法行爲或違反本條款的行爲,公司從該顧客以外的第三者收到損害賠償請求或訴訟等各種異議時,該顧客應以自己的責任和費用免除公司責任,如果公司未能免責,該顧客應賠償公司由此造成的所有損失。

第三十條 (免責條款)

① 企業因國家突發事件、自然災害或相應不可抗力無法提供服務時,不負責提供服務。
② 公司對客戶歸責原因導致的服務使用障礙不負責。
③ 公司對客戶未從公司提供服務中獲得預期利益或因選擇或利用服務所伴隨的潛在價值和服務材料而造成的損失等不負責。
④ 公司對客戶在網站上發佈的帖子的可信度、準確性等內容不負責,對服務上發佈的任何意見或信息,公司沒有義務進行確認或代表。 同時,企業對客戶或第三方表達的意見不予批准、反對或修改。
⑤ 公司沒有義務介入客戶之間或客戶與第三方之間以服務爲媒介發生的糾紛,也不承擔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的責任。

第31條(費用回收代理的委託)

本公司可按商品代收費用,逾期費用時,委託韓國信用評價公司代收費用的一切業務。

第三十二條 (管轄法院)

① 在服務使用方面,公司與客戶之間發生糾紛時,公司和客戶應認真協商解決糾紛。
② 本條第一款協議未解決糾紛的,雙方可以向民事訴訟法中的管轄法院提起訴訟。
③ 公司與用戶之間提起的訴訟適用大韓民國法律。
[附則]
① (實施日期)本條款自2015年03月21日起施行。
[附則]
① (實施日期)本條款自2015年05月01日起施行。
[附則]
① (實施日期)本條款自2015年08月27日起施行。
[附則]
① (實施日期)本條款自2015年10月01日起施行。
[附則]
① (實施日期)本條款自2016年09月20日起施行。
[附則]
① (實施日期)本條款自2017年02月28日起施行。
[附則]
① (實施日期)本條款自2017年08月01日起施行。
[附則]
① (實施日期)本條款自2019年01月15日起施行。
[附則]
① (實施日期)本條款自2019年02月07日起施行。
[附則]
① (實施日期)本條款自2019年03月07日起施行。
[附則]
① (實施日期)本條款自2019年04月17日起施行。
[附則]
① (實施日期)本條款自2019年05月07日起施行。
[附則]
① (實施日期)本條款自2019年06月24日起施行。
[附則]
① (實施日期)本條款自2019年10月15日起施行。
[附則]
① (實施日期)本條款自2020年02月13日起施行。
[附則]
① (實施日期)本條款自2022年11月07日起施行。
[附則]
① (實施日期)本條款自2023年02月16日起施行。

[必须同意] Wide Mobile个人信息处理政策及使用目的

总则
股份公司Wide Mobile(以下简称“公司”)一直认为顾客的个人信息非常重要,并致力于顾客信息的有效管理和安全保护。公司遵守『信息通信网络使用促进和信息保护的法律』以及与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其他法律。此外,我们制定并遵守个人信息处理政策,同时把该政策公布于主页上,以便客户可以随时轻松查阅。

1、这里“个人信息”指与生者相关的信息,包括符号、文字、声音、声响、影像及生物特征等相关信息。这些信息可以通过姓名、身份证号等识别特定个人。(还包括在个别信息无法识别特定个人时,可以快速的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来进行识别)
2、公司认为客户的个人信息非常重要,并遵守『关于信息通信网络推广和信息保护的法律』及相关法律。
3、公司会通过个人信息处理政策告知客户的个人信息正在以哪种用途和方式被使用,以及采取了哪些措施来保护个人信息。
4、公司的个人信息处理政策可根据相关法律和内部管理政策的变化进行修订。个人信息处理政策发生变更时,会附上执行日期,并将修改后的信将立即发布在主页(https://www.wifidosirak.com)上。
5、公司的个人信息处理政策包含以下内容。
第1章 个人信息的采集项目及采集方法
第2章 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目的
第3章 个人信息的保留和使用期限
第4章 个人信息的第三方提供
第5章 个人信息处理委托
第6章 销毁个人信息的程序和方法
第7章 用户及法定代理人的权力和其行使方法
第8章 个人信息自动收集装置的安装、操作及拒绝事项
第9章 个人信息在技术和管理层面的保护对策
第10章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及接收、处理个人信息阅览请求的部门
第11章 其他个人信息处理的相关政策
第12章 告知义务


第1章 个人信息的采集项目及采集方法
公司仅收集会员加入、咨询和提供服务时所需的最少量的个人信息,公司不收集任何会严重侵害客户权力、利益及私生活的个人信息,如:思想、信念、家庭及亲属关系、学历、病史、其他私生活经历等信息。
但是,我们会在获得您的同意或相关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在必要的范围内收集特定的个人信息。

1、个人信息收集项目

区分 收集项目 使用目的
必要信息 ① 正式会员(会员加入时)
- 电子邮箱、姓名、出生日期、性别、密码、密码确认、手机号、认证号
在加入SNS会员时,可以从服务提供方获得以下信息:
- Facebook: 电子邮箱地址、人物简介(照片、名字)、用户好友名单
- Katalk: 人物简介(照片、昵称)
- Naver : 电子邮箱地址

② 享受非会员服务时(韩国人)
- 用户名、出生日期、性别、手机号、认证号、电子邮箱

③ 享受非会员服务时(外国人)
- 姓名、国籍、护照号码、电子邮箱、手机号

④ 顾客咨询时
- 姓名、电子邮箱、联系方式

⑤ 参与活动时
- 姓名、电子邮箱、手机号

- 提供会员服务及本人确认或认证
- 维持不同互联网会话(internet session)认证
- 购买及签约

根据实行情况处理VOC
- 用于统计分析的基础资料
- 性别:产品接收时本人确认
- 出生日期:以是否满14周岁作为判定标准
- 参与活动及抽奖
选择性信息 ① 会员加入时
- 推荐人(推荐人电子邮箱)SMS/邮件接收同意

② 商品预定时
- 地址、韩亚航空会员号、积分卡号码

③ 报失申请时
- 滞留国家、紧急联系方式

- 营销宣传说明
- 积分发放及使用
- 商品遗失处理
- 商品快递发送
- 推荐人给与优惠
在服务使用和业务处理过程中可被收集的个人信息范围 - 服务使用和终止记录、登陆、Cookie、接收IP信息
- 出国日期(时间)、入国日期(时间)、出国地点、入国地点、服务使用国家
- 收领人地址、姓名、联系方式等快递信息
- (使用移动设备时)终端识别号码、终端OS信息、广告标识符、移动通信公司、PUSH接收与否


2、公司用以下方式收集个人信息。
가. 会员注册申请、名义变更申请等各种书面材料填写;通过互联网主页、电话(客服中心:1566-9070)、传真等申请会员注册或享受服务时;通过电话或网络进行咨询、参与抽奖活动、申请快递等过程中,经过同意,会收集相关个人信息。
나.在服务使用、业务处理过程中形成的信息,或从合作公司等第三方获得的信息,通过信息收集工具收集的信息等。
公司在收集用户个人信息过程中,与上述内容不符时,应提前告知客户具体内容,只有在获得客户的同意后方可收集相关信息。
但是,在提供用户指定服务的过程中,为履行该服务而必需的个人信息,因经济、技术缘由,很难获得一般意义上的、明确的同意时,在其他通信网络法或相关法律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不经本人同意获得用户的个人信息。
※ 有些信息在执行服务的基本功能时是必须的。如果客户没有把这些信息提供给公司,您的服务使用会受到限制。对于追加收集的选择性信息,即使没有填写,服务的使用也不会受到限制。
※ 会员必须确保其信息的准确性和合法性。如果您违反上述规定,以盗用他人信息等方式输入虚假信息,我们会根据相关法律进行投诉,并会被强制退出。

第2章 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目的

公司为了在会员注册、客户咨询、提供各种服务等过程中,为您提供更优质的服务,收集如下个人信息。

区分 使用目的
会员管理 - 通过会员制服务进行本人确认、个人识别
- 防止不良会员的不正当使用和未经授权使用
- 确认未成年人
- 接收和处理客户咨询、客户投诉;用于解决争议的记录保存
- 传达告知事项
执行所提供服务的相关合同及根据相关服务而进行的费用核算 - 关于基本服务和附加服务的费用结算
- 提供相关内容、告知相关活动及赠品获奖结果、商品快递
- 金融交易的本人认证及金融服务
- 开具发票、购买及费用结算、退款等
开发新的服务项目及营销运营 - 告知可提供的新服务项目、新产品及活动信息
- 为客户提供最优化的服务
- 提供定制式服务时所需的资料、营销运营
- 确定网页访问的频率
- 服务使用统计
- 新产品或服务指南
- 为满足客户兴趣而提供的网络服务和活动企划
- 传达赠品活动、特别企划等广告信息或会员参与空间运营
- 客户调查
- 服务与产品介绍


第3章 个人信息的保留和使用期限
原则上,当被收集的个人信息实现使用目的时,应立即销毁。但是,根据相关法律有必要保存的信息,应予以保存。

区分 保存理由 保存期间
不正当使用记录 预防、防止不正当使用
一年
关于标记和广告的记录 电子商务交易法
六个月
关于签约和取消合约的记录 五年
关于付款及财物供给的记录
关于消费者不满和纷争的处理记录 三年
经本人确认的记录 信息通信网路法
六个月
访问记录(通信事实确认资料) 通信秘密保护法
三个月


2、个人信息有效期制度的导入
가. 本公司对于长期(一年以上)不使用相关服务客户的个人信息,自2018年9月起,将与其他客户的个人信息分离,单独存储和管理。
나. 未使用期间以登陆日期、客户商谈日期等算起,在法律定义的期间内,对于未享受相关服务的用户信息进行分离,并单独存储管理。
다. 本公司在对长期未使用客户的个人信息进行分离,单独储存开始的一个月前,会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告知用户。
라. 根据相关法律,对被分离和单独存储的客户个人信息,在一定期限内予以保存,并在该期限结束后销毁。在用户请求恢复使用服务时,可再次提供未被销毁的个人信息。
但是,在用于服务咨询的个人信息提供后,一年内没有使用服务内容(履行合同),则立即销毁所提供的个人信息。


第4章 个人信息的第三方提供
1、本公司在“服务条款”或“个人信息处理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使用您的个人信息,不共享或提供给指定范围之外的第三方。
但是,如果事先获得您的同意,或在相关法律中有特殊规定(通信隐私保护法、电子通信事业法、国税基本法等)时,根据法律规定的规程和程序提供个人信息的情况除外。
2、以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程和程序提供个人信息的情况除外。
가. 根据所提供服务进行费用核算的必要情况(如:拖欠费用)
나. 用于必要的统计分析、学术研究、市场调查时,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的形态对信息进行加工和提供的情况。
다. 金融实名交易及隐私保障、信用信息的使用及保护、电子通信基本法、电子通信事业法、地方税法、消费者保护法、韩国银行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中有特殊规定的情况。
3、即使您拒绝将信息提供给第三方,依然可以享受基本服务。

第5章 个人信息处理委托
公司为方便用户,委托处理个人信息时,会向提供者告知或公开受托人和委托业务的内容,并获得事先同意。
为提高服务质量,公司将以下个人信息委托处理。根据相关法律签署委托协议时,为了个人信息的安全管理,规定了必要的事项,并按照这些规定进行管理和监督。

委托企业 委托业务内容 个人信息的保留及使用期限
LG CNS 提醒信息及短信发送 截至委托协议终止时
Infobank SMS 短信发送
LG U+ 结算处理(信用卡)
KICC
PayGate(股份公司)
Deasungglobal 客户商谈
Transcosmos Korea 通过Kakao商谈服务代理发送短信


第 6 章 个人信息的销毁程序和方法br> 1、客户的个人信息仅在公司提供服务期间被保留和使用。但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必要保留的信息,将予以保存。
2、会员的个人信息应在实现收集目的时,立刻销毁。因此,在达到使用目的时,应立即删除为实现临时目的而收集的个人信息。
3、在客户撤回个人信息提供同意时,应立即销毁所收集的个人信息,并不得用于特殊规定之外的任何其他目的。
4、会员为确认公司的会员身份而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在确认为本人后应立即销毁。
5、销毁程序
가. 顾客的个人信息在收集及实现使用目的后,将转移到单独的数据库(书面资料会转移到单独的文件箱),并根据内部政策和其他的相关信息保护法令,在指定的存储期限后销毁。
나. 除非法律规定,否则转移到单独数据库的个人信息不得用于法律规定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
6、销毁方法
가. 纸上(书面)填写和打印的个人信息,以粉碎或焚烧的方式销毁。
나. 以数据格式存储的个人信息电子文件,以无法复原的技术方法删除。
7、销毁期限
用户的个人信息超过个人信息保存期限时,在保存期限截止日开始的五日内销毁。在提供用于服务咨询的个人信息后,一年内未履行合约,或取消合约时,再或者订阅时事通讯后取消订阅等情况发生时,在相关信息被确定为不必要的信息之日起,五日内销毁。
8、销毁长期未使用客户的个人信息
根据“信息和通信网络法”,如果在网上或以有线方式提供个人信息后,12个月以上未使用服务(或未履行合约)的用户,以及订阅时事通讯后取消订阅的用户,被分离和单独存储的未使用者个人信息,会根据相关法令在一定的期限内予以保存,并在期限结束后予以销毁。
在此情况下,在十二个月期满的三十天之前,公司会以电子邮件、书面、传真、电话或类似的任何一种方式告知用户个人信息即将被销毁的事实、截止日期、具体信息内容。

第 7 章 用户及法定代理人的权力和其行使方法
客户(包括未满14周岁儿童的法定代理人)可以随时阅览、修改个人信息,取消注册,撤回关于个人信息收集和使用的同意、委托或提供的同意。
客户的个人信息阅览和修改可以通过“个人信息变更”(或“客户信息修改”等)来实现;取消注册(撤回同意)可以通过填写“终止申请书”来完成;网站用户可以通过点击“退出”,并经过本人确认后实现相关操作。
1、个人信息阅览证明或更正
가. 客户(或法定代理人)可通过直接访问公司、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要求公司提供个人信息阅览证明。
나. 客户要求开具本人个人信息阅览证明时,需要提供身份证、护照、驾驶执照(新型)等身份证明复印件,以确定是否为本人。
다. 客户的代理人要求出具阅览证明时,要提供代理委托书、客户名号的印章证明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以确定是否为代理人。
라. 客户要求更改错误信息时,则在更正完成之前,不会使用或提供您的个人信息。
また、誤った個人情報を第三者にすでに提供した場合には、訂正処理結果を第三者に直ちに通知して訂正が行われるようにします。
此外,如已经向第三方提供了错误的个人信息,会立即将修改处理结果通知第三方,以实现信息的更正。
2、撤回对个人信息收集、使用或提供的同意
가. 客户可以携带上面第一项“나”中提到的相关身份证明材料访问公司,同意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委托或提供,也可以对相关同意进行选择性撤回。
나. 客户可以联系公司客服中心,或通过https://www.wifidosirak.com>客服中心>客户公告及电子邮件等方式联系我们,公司在收到相关信息后会立即采取措施。
다. 法定代理人(父母中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要求)可以撤回对未满14周岁儿童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及提供的同意,可以阅览未满是14周岁儿童的个人信息,并对错误信息进行修改。
라. 公司将根据“公司收集的个人信息保存和使用期限”中的规定,处理已根据客户要求终止或删除的个人信息,并禁止将其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第8章 个人信息自动收集装置的安装、操作及拒绝事项
公司经营“cookies”和“session”,可以随时存储和查找客户信息。
“Cookie”是一个很小的文本文件,由运营公司网站的服务器发送到用户的浏览器,并存储在用户计算机的硬盘里。
公司对“cookie”进行管理,仅识别用户的计算机,不识别用户个人。
“Session”指用于运行网站的服务器,在用户登录时间内,将用户的信息存储在服务器上。
公司基于以下目的使用“cookie”和“Session”。

가.“cookie”和“Session”的使用目的
公司用“Session”存储和检索来自用户的信息,以便为用户提供定制的服务。
用户可以选择性安装“cookie”。因此,用户可以通过在网络浏览器中设置选项,可以安装所有“cookie”,也可以设置每次安装“cookie”都要经过确认,当然还可以拒绝所有“cookie”的安装。
나.“cookie”拒绝方法设置
例:拒绝安装“cookie”的方法
安装方法示例(适用于Internet Explorer):可在Web浏览器顶部的工具> Internet选项>隐私>设置中进行。
但是,如果用户拒绝安装“cookie”,则其享受的服务可能受到限制。

第 9 章 在技术和管理层面保护个人信息的对策
公司在处理用户的个人信息时,为确保个人信息不会丢失、被盗、泄露、变更或损坏,采取了以下技术和管理措施。
가. 加密您的个人信
用户的个人信息(如信用卡信息等)被加密然后进行存储和管理,并过加密通信(SSL)在网络上安全地传输。
密码以单向加密方式存储和管理,无法解密。
나. 针对黑客行为的措施
公司将系统安装在外部控制的区域,以防止用户的个人信息被黑客及恶意代码泄露或损坏。
此外,公司使用最新的防御程序来防止个人信息数据泄露或损坏,并通过加密通信(SSL)安全地通过网络传输您的个人信息。
公司使用入侵防御系统控制来自外部的未经授权的访问,并尝试使用所有可能的技术设备来保护系统安全。
다. 个人信息处理人员最少化,并进行教育培训
我们最大限度地减少处理个人信息的员工数量,并阻断了处理个人信息的电脑使用某些外部网络服务,从而降低了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
此外,公司已经建立了系统标准,用于创建和修改个人信息数据库存储系统的密码,还设置了接近权限,并进行实时监控。
此外,公司以处理个人信息的所有员工为对象,针对个人信息的安全和保护义务,进行定期的教育和培训。

第 10 章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说明
为保护客户个人信息的安全,处理与个人信息有关的咨询和投诉,公司制定个人信息保护的责任人和负责人如下。
公司非常重视客户的意见。如果有任何疑问,可以访问公司的分支机构、联系呼叫中心或个人信息负责部门,公司会及时、准确的予以答复。
1、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가. 姓名: 李忠德
나. 部门: 整合营销总部
다. 职位 : 董事总经理
라. 联系电话 : 1566-9070
마. 电子邮箱 : [email protected]

2、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가. 姓名 : 金信均
나. 部门 : 研发团队
다. 职位 : 部长
라. 联系电话 : 1566-9070
마. 电子邮箱 : [email protected]

3、如果您需要投诉或咨询其他个人信息侵权问题,请联系以下机构:
가. 个人信息侵害举报中心 : http://privacy.kisa.or.kr / (无区号)118
나. 个人信息纷争调停委员会 :(http://kopico.go.kr) : 1833-6972
다. 最高检察厅网络调查部 : http://www.spo.go.kr / (无区号) 1301
라. 警察厅网络安全局 : http://cyberbureau.police.go.kr / (无区号) 182

第 11 章 其他个人信息处理的相关政策
가. 个人ID和密码管理
用户正在使用的账号和密码,原则上只能用户本人使用。
非因公司有意或过失而导致的账号和密码被盗用,或因他人使用而引起的任何问题,公司概不负责。
在任何情况下,请不要让其他人知道您的密码,并特别注意防止您的个人信息在登录时泄露给周围的其他人。
确实属于盗用他人个人信息的情况,相关网站可单方面限制使用,并根据相关法律处以罚款或刑罚。

第12章 告知义务
该个人信息政策如有任何添加、删除或修改的情况,公司会在修订的至少七天前,在“通知事项”中予以告知。
但是,发生收集信息的内容、使用目的变更等,关乎客户个人权益的重大改变时,则应至少提前30天告知,必要时还应重新获得客户同意。

- 个人信息处理政策公告日期:2024年03月19日
- 个人信息处理政策执行日期:2024年03月26日
收集/使用目的

1. 因提供服务而进行的合同执行和结算
- 积分累计及使用、结算、客服中心运营等
- 商品和服务的订单及领取确认、费用结算等
- 年龄限制服务的使用等
为确保预定商品和赠品无误投递,请确认地址的正确性。

2. 开发新的服务项目和营销运营
- 为了提供更好的服务进行分析作业和开发新的服务项目
-提供定制式服务、各种便利服务和优惠
- 提供服务说明、活动信息及参与机会
- 通过市场营销进行合作活动和服务宣传,针对营销进行客户信息分析及服务项目开发

收集信息

(必要信息)
用户姓名、国籍、护照号码、联系方式、电子邮箱

※ 使用服务和业务处理过程中,所采集的个人信息范围
- 服务使用和终止记录、登陆注册、cookie、接收IP信息
- 离境日期(时间)、入境日期(时间)、离境地点、入境地点
- 根据合同的具体内容,不同法人采集的个人信息会有所不同。

保留及使用期限

1. 关于费用结算及财务供给的相关记录
- 保留期限: 根据电子商务交易法,保留期限:五年
2. 消费者不满或争议处理记录
- 保留期限: 根据电子商务交易法,保留期限:三年
3. 本人的确认记录
- 根据信息通信网络法,保留期限:六个月
4. 访问记录(通信事实确认资料)
- 保留理由: 通信隐私保护法,保留期限:三个月